成都商報記者 周茂梅
  核心
  提示
  法院一審判決准予兩人離婚,房屋和汽車由男方取得,由其向女方折價支付64.5萬元。但男方不服,上訴。在離婚案件上訴期間,男方的妹妹起訴稱,兄嫂在共同購買房產時,向她借款100萬元。
  金牛區一對夫妻鬧離婚,妻子起訴離婚。在金牛法院一審過程中,法院將夫妻房產、汽車等共同財產做了劃分,男方要財產,補給女方64.5萬,離婚訴訟中,雙方都向法院表示沒有其他債權債務。
  但離婚官司進入成都中院二審過程中,離婚官司還沒了結,男方的妹妹拿出100萬元借條,向金牛法院起訴,稱其哥哥向她借了100萬元,要求哥哥及女方共同償還。
  目前,離婚官司已在成都中院審結,維持金牛法院的一審判決。昨日下午,這起婚內借款糾紛案在金牛法院洞子口法庭公開開庭審理。法庭對這“100萬元”是真實借款還是兄妹倆聯手虛假訴訟,展開調查。
  依據法院辦理離婚訴訟認定的事實:成都市民陳女士與凃先生2003年相識,並於2011年6月結婚。婚後兩人共同經營登記在凃先生個人名下的電器經營部,並由其妹妹凃女士擔任經營部財務人員。2012年3月,兩人生育有一個兒子。2013年3月,陳女士與凃先生以夫妻名義共同購買了一套價值100多萬元的房子,同年,購買了一輛大眾牌轎車。
  隨著電器經營部生意日漸紅火,夫妻倆的感情則越來越疏遠。近年來,兩人多次鬧矛盾並協議離婚。2014年6月,協議離婚未果的陳女士,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凃先生要求離婚,並平均分配共同財產。
  金牛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後確認,雙方均同意離婚,由此確認雙方感情已經破裂,判決准予兩人離婚,兒子由陳女士撫養。兩人婚後購買的房屋折價105萬元,汽車折價26萬元,房屋和汽車由凃先生取得,由其向陳女士折價支付64.5萬元。
  離婚案件的一審庭審筆錄顯示,雙方均表示婚姻關係期間沒有其他債權債務。一審判決下達後,凃先生不服,上訴。成都中院經審理後於近日判決維持一審判決。
  就在離婚案件上訴期間,陳女士突然收到了一份追索欠款的開庭傳票。起訴人系前夫凃先生的妹妹凃女士,凃女士訴稱,哥哥凃先生與陳女士在共同購買房產時,向她借款100萬元,有轉款記錄為證。此事突生波折。昨日下午,金牛法院公開審理這起借款案。
  金牛法院洞子口法庭經過審理後,宣佈擇日宣判。
  庭審焦點
  如果借款合同是真的
  前妻要承擔部分債務
  四川廣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應欣分析,在離婚糾紛中冒出借款糾紛的案例,在現實生活中並不鮮見。在類似案件中,雖然夫妻雙方已經離婚,但如果婚內借款合同成立,意味著離婚雙方應當共同承擔婚內共同債務。同時,雖然在離婚案一審中,凃先生並沒有提及這一筆債務,但根據法律規定,民事訴訟中,當事人可以選擇是否主張自己的權益,因此凃先生的行為並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。
  如果借款合同是假的
  虛假訴訟要擔刑責
  四川廣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應欣還表示,如果借款合同不成立,凃先生和其妹妹則涉嫌偽造證據進行虛假訴訟,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及刑事責任。
  是否曾向妹妹借錢?
  庭審中,妹妹凃女士拿出了一張哥哥寫的100萬元借條、一張農業銀行的轉款憑條以及幾筆轉款到凃女士賬戶的銀行明細。凃女士的委托律師稱,凃女士為了幫助其哥哥凃先生支付房款,專門從其他幾個賬戶轉款或存現到自己的轉款賬戶,湊足100萬元後,直接將這筆錢支付給了房屋的出售人馮先生。
  對此,凃先生方面表示,對妹妹的還款請求和借款依據沒有異議,認可借款收條是自己親手寫的。
  而凃先生的前妻陳女士則不予認可。陳女士表示,自己全程參與買房,100萬元錢雖然是從凃女士賬戶中支付的,但這筆錢並非凃女士所有,而是凃先生名下的電器經營部所收的貨款。轉款明細也能看出這100萬元是由不同的貨款湊足的。而凃先生寫給妹妹的借條是雙方串通偽造的。
  訴訟中,法院追加賣房人馮先生為第三人,但其沒有出庭,法院進行了缺席審理。
  借條是何時寫的?
  這份落款為2014年3月9日的借條,系凃先生在支付完100萬元購房款5日後寫給妹妹凃女士的。庭審現場,凃女士的委托代理人表示,這份借條的確是事後補的,補的時間是凃女士轉款後不久,但具體補寫的時間沒有明確表示。
  對此,凃先生方面給予認可,承認是在事後補寫給凃女士的,具體補寫時間以借條時間為準。
  陳女士則認為,這份借條正是兄妹兩人虛擬借款的證據。“從鬧離婚到一審判決下來,我一直跟他們兄妹有聯繫,從來沒有聽說過有這筆借款,離婚案件中,法院也追問了這個問題,凃先生均沒有提及這筆借款,事後偽造巨額借條不足採信。”陳女士在庭審中表示。
  妹妹有沒有這麼多錢?
  庭審中,妹妹凃女士方面出具了幾張銀行轉款明細,證明這100萬元是凃女士個人籌款,並證明凃女士有借款能力。對此,凃先生方面也給予了認可,稱妹妹一直參與電器部的經營,有這個借款能力。
  對此陳女士則表示,凃女士雖然一直在凃先生的電器經營部做財務,但並非電器經營部股東,其每月收入僅3000元,沒有其他經濟收入和家庭收入,不具有100萬元的借款能力。陳女士還向法庭陳述,由於經營部是個體經營,公私賬戶經營混同,經營部經常有貨款直接打入凃女士的個人賬戶,這100萬元就是經營部收的貨款。
  為何離婚案一審時男方沒提債務?
  陳女士向法庭出示了離婚案件的庭審筆錄,筆錄顯示凃先生在離婚官司中多次承認雙方沒有其他債權債務。而一審判決下達不久,陳女士突然收到了凃女士起訴索要100萬元借款的傳票。“當時在庭審中,一直以為陳女士只是鬧離婚,不是真要離,加上買房買車的錢都是電器經營部的錢,屬於電器經營部的財產,所以沒有提及這筆債務。”質證時,凃先生的特別授權律師表示,一審判決下來後,凃先生對一審庭審記錄提出了異議,表示當時並非真實意願表達。
  對此,凃女士方面稱,當時,她並不知道兄嫂會真的離婚。在二審期間,凃女士就對這筆100萬元的借款進行主張,但當時的法官要求另案處理。
  為何經營部法人代表變更為妹妹?
  陳女士在庭審中出具了電器經營部的工商登記手續,稱自己在和凃先生鬧離婚期間,凃先生將其個人名下的電器經營部註銷,併在未變更住址、經營內容的情況下,以妹妹凃女士的名義新註冊了一家電器經營部,並將經營部名下的所有財產全部轉移到妹妹名下。“這一方面是為了證明其妹妹有借款能力,另一方面是為了轉移婚內共同財產。”
  “這是生意上的正常經營行為,凃女士的確新註冊成立了一家電器經營部,但與本案沒有關係。”凃女士的代理律師表示。對此,凃先生方面也表示,雖然工商登記屬實,但與本案沒有關係。  (原標題:婚離得好好的,忽然殺出張百萬借條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cl77tsadg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